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0號債權人 鐘方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江再發公、江送惡、 江連懷 、連江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祭祀公業江再發公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資料,並表明其目前管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組織之前管理人之繼承人並無從繼承其管理人之地位,故仍應以該組織目前之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格。
三、提出江送惡、江連懷、連江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該三人已死亡,則請另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表明係請求債務人等各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抑或請求其連帶給付10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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