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9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4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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