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王照蕙
林聰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瑞昭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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