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 吳瑞明 相對人 陳宗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陳銘農 於民國89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2年10月23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
103年10月17日移轉登記于相對人陳宗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借據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9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新園鄉│新洋││1089│原│1│22│66.00│35分之8││└──┴───┴────┴──┴──┴───┴─┴──┴──┴────┴────┴─────┘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