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淑玲 (即 紀慧欣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紀國強 (即紀慧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