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0.0六公克、包裝重0.三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相對人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淨重0.0六公克、包裝重0.三九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年九月十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七九0四八號鑑定通知書可稽,為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核相關卷証屬實,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