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5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宗坤金屬加工企業社即 劉宗坤 、 廖珈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劉宗坤、廖珈葳之身分證字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