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宏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77萬4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萬7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