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朱嘉俊 原告與被告當事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9,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