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3760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莊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