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間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二六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二○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九千元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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