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陳美鈴
陳亮谷 陳俊傑 王榕彬 王儷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6,203元【計算式:(78,964×58.15÷2)+(78,964×63.6
5÷2)+(78,964×57.73÷2)+648,000=7,736,2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為原告請求移轉之土地面積價額及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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