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雅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凸槌特派員」盜版DVD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雅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5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扣案之「凸槌特派員」盜版DVD7片(檢察官誤載為6片),屬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所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