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楊璨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第二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邱子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