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5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李應磷 訴訟代理人 白丞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金暖 、 李承哲 、 李承祥 、 李慈晴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