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周宏芳 被告 羅伭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6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