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7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邱顯仁 債務人 董冠甫
董俊儀 張瀞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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