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調字第38號聲請人 詹益安 代理人 詹益萬 相對人 陳清蘭 代理人 呂金財 上列當事人就拆屋還地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71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相對人代理人具狀表示與相對人無法達成共識,不願意繼續調解,請求逕入訴訟程序,此有相對人代理人民國102年5月28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