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陳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