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胡潘惠絹
胡富強 胡富麗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富華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訴訟,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並電話回覆表示同意原告之撤回,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應儘速提出表示同意原告撤回之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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