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維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蘇維彥所有坐落高雄○○○區○○○段309地號土地及其上56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蘇維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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