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19號原告 邱宗雄 被告 黃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原告 邱家雄 」應更正為「原告邱宗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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