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3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吳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市○道0
號88公里100公尺處南向內側,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
警察大隊快官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足憑,雖原告
起訴狀記載被告居臺中市○○區○○路○○巷○○號8樓之2,惟
該處所經本院寄送司法文書,因無法送達(郵政機關以遷移
他處而退件),另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被告住所及行為地均非本院
管轄區域,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