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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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麗華
林家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9735號、第2163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