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86號原告 林玉英 被告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之同時,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144分之1000,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而核兩造就系爭土地前已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約定為1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萬元。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原告前於調解程序中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11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