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359號債權人 郭恩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世其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本金,係7萬元或7萬3仟元?如係7萬3仟元,則請提供請求逾借款金額7萬元之依據。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係依原聲明欄所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或按補正狀所載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六計算?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