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九一一九二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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