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凱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凱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