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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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 駱君惠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 李信錡 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高士童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