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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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9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宸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44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佳宸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佳宸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爰審酌被告當知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詎其竟捨此弗為,致令告訴人 賴昇宏 所有之監視器不堪用,所為甚屬不該,亦徵其法治觀念之薄弱,事後復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所受之損害,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非至劣,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情節、行為時未受特別刺激、使用手段之危險性、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及其平日生活、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品性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6446號被告蔡佳宸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佳宸與賴昇宏為鄰居,賴昇宏分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之一部分使用,蔡佳宸於民國105年8月22日19時至20時許期間某時許,在賴昇宏上址分租居所前,因誤認賴昇宏裝設之監視器為與蔡佳宸屢有糾紛之鄰居 高文郎 所裝設,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賴昇宏所有之監視器線路剪斷,致該監視器不堪使用。
二、案經賴昇宏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佳宸於偵查中之│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以│││供述。│上開方式毀損告訴人上開監││││視器線路。│├──┼──────────┼────────────┤│2│告訴人賴昇宏於偵查中│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之指訴。│方式毀損告訴人上開監視器││││線路。│├──┼──────────┼────────────┤│3│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毀損告訴人上開監視器││││線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檢察官吳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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