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 李春妹 被告屏東縣內埔鄉公所代表人 利八魁 訴訟代理人 李富興
參加人公業文賢會代表人 劉增宗
參加人公業五顯會代表人劉增宗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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