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369號聲請人 洪啟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郁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五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發票日為「107年7月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洪「啟」豪或洪「啓」豪?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