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乙○○
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巷○○號三樓之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健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