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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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264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楊聰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宗融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6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