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17號原告 葉庭禎 被告 郭沐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茆怡文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