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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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柏愷選任辯護人麥玉煒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柏愷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根據被告蘇柏愷的自白,以及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可以確認被告有持有手槍、子彈,並分別向被害人等的汽車及經營的餐廳內部開槍威嚇等行為。
二、依照以上的事證,可以認為被告在情緒及行為控制上並不穩定,足以認為被告有反覆以致命武器實施恐嚇犯罪的高度風險。訊問被告之後,本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9款的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因此應該繼續羈押被告。
三、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的規定,裁定被告從112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