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424號債權人 林憲豪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瑞昌 、 顏為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到院?(系爭本票未載有清償日)。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