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2151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陸仟貳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暨已核算尚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柒萬零柒佰伍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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