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上列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提出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六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4年8月8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釋放在案,此有本院94年8月8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報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受刑人所犯妨害自由案件,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足憑,且經通知具保人於96年3月29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亦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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