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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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九十六年度促字第六七二八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伍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