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楊萬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金陵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金陵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修正如附件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金陵女子高級中學之董事長,係依教育部民國101年12月18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二辦理。該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第18屆第8次董事會議擬議修正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予修正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教育部部授教中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18屆第8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改草案、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審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認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私立金陵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