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洪敦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及原因理由(系爭本票
已於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739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已有執行名義逕可強制執行)。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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