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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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0號債權人向乾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仲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24%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按民國
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㈢依上開補正事項,確認並更正本件之請求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