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588號債權人 林春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素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㈡確認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5%」之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請求①借款日期民國102年7月19日、金額新臺幣4,000,
000元②借款日期民國102年7月18日、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③借款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金額新臺幣8,000,000元等三筆借據金額是否有誤?(因貸予人分別為 鄭雅馨 、鄭雅馨、 鄭嘉川 ,而非債權人林春滿)㈣確認本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