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林盷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施瑋婷 律師 曾允君 律師被告 林惠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趙悅伶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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