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智選任辯護人黃福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趙悅伶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智選任辯護人黃福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趙悅伶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