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祥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3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陸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6,878元
,並據以繳納裁判費3,266元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
本件應繳裁判費為3,200元,顯有溢繳66元之訴訟費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訴
訟費用66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
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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