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新豐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秀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