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被告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4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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