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甲○○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肆萬柒仟柒佰參拾捌元(11,047,738-8,000,000=3,047,738);另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拾參元(3,088,713-2,908,620=180,093),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3,047,738+180,093=3,227,83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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